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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法律綸語 官隨著科技的進步,手機的功能越來越強大,是很多人生活不可或缺的必需品,隨身攜帶,隨時使用,甚至等紅燈的時候,都有人在滑。

然而卻也經常有人滑得太入迷,連綠燈了都不知道,堵塞交通。又或者趕緊起步,卻抓不穩、跑太急,險象環生。更有甚者,發生車禍,付出慘痛代價。

因此特別製作專題,探討為何會禁止使用、什麼情況下會禁止,以及有沒有例外允許的情況。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第2項:「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會這樣禁止,是因為駕駛汽機車的時候使用手機,會「導致注意力分散」,無法專注操控車輛,一旦遭遇緊急狀況,恐怕無法迅速反應,而且也因為「無法以雙手緊握方向盤或握把」,沒辦法牢牢操控車輛,容易失控,所以具肇事之高度危險,影響用路人及駕駛人本身之道路交通安全。

而什麼情況下會禁止,則必須是汽機車駕駛人:

 

1.行駛道路時。

前進或倒退的行進狀態,當然不能使用手機。而等紅燈只是暫時性之靜止,處於一種想動而暫時不動的狀態,也就是說駕駛人馬上又會行進,仍屬行駛,也不得使用。只有「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這樣真正停止狀態,才可以使用。

2.以手持方式。

擺放在手機架或免持聽筒等方式,因為不是用手拿,自非法所禁止。但這樣依然會導致注意力分散,因此這幾年來,一直有意見希望能拿掉此要件,而只要是在駕駛汽機車,都一律禁止使用。

3.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

4.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基本上只要是以手指觸動查看手機之執行應用程式,就會被認為有礙駕駛安全。

當然,如果是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則得例外允許使用。

歡迎收聽!人非萬能,很難一心多用。無論有無用手拿,駕駛汽機車的時候,都請盡可能避免使用手機。否則一旦車禍,實在得不償失!歡迎收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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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綸語(梁樹綸律師、陳 瑋共同主持)

【播出時間】

台灣時間

*首播:每周五22:00

*重播:每週週六8:00、周日15:00、周一4:00

【收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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