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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7法律綸語
就業機會皆應平等!
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特別是性別和性傾向,我國更制定有性別工作平等法,強調不應該有差別待遇。
其中,許多雇主會以員工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在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規定或事先約定,作為逼迫離職、留職停薪甚至解僱之事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此等規定、約定無效,而即使終止契約,亦不生效力。
此外,性別工作平等法更規定有女性生理假、產假、安胎休養假、產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育嬰留職停薪及津貼、哺乳和撫育未滿3歲子女等措施。
因此特別製作專題,分3周探討求職者或受僱員工可能面臨的歧視情況和應該享有的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以及職場性騷擾之防治與救濟。
歡迎收聽!無論如何,應該重視的是能力,給予努力的人機會,而不是用背景、性別來判斷、取捨。
needs RADIO《法律綸語》(梁樹綸律師主持)
首播 週五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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