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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法律綸語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可說是耳熟能詳的兩句話。
然而仍有不少人喝了酒後,抱著僥倖心態,想說應該不會發生什麼事,但其實他們已因酒精,造成自己專注、判斷和反應下降,而容易發生事故。
一次又一次的發生,造成不少人慘死、不少家庭破碎,只遺憾仍有人繼續心存僥倖,一次又一次的酒駕,甚至發生事故過,也依然故我。
所以法令上,也越趨嚴厲。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有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扣吊銷駕駛執照、安全講習、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不得再考領等處分,刑法第185條之3也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者,或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執行上,臺灣高等檢察署更於102年研議統一酒駕再犯發監標準之原則,且於111年再次修改,規定只要是3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原則上不得易科罰金,並於111年4月1日以檢執甲字第11100047190號函令各級檢察署遵照辦理。
也因此特別製作專題,分2周解說關於酒駕之交通法規和刑法、陸海空軍刑法,以及檢察署發監執行標準和法院就此之相關裁定。
歡迎收聽!無論如何,最重要的還是「不要酒駕」!
needs RADIO《法律綸語》(梁樹綸律師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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