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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法律綸語在臺灣,飼養動物的數量及比例越來越高。不少人家裡不只有養,甚至養的還不只一隻。而種類上更是五花八門,從狗、貓、鳥、魚等常見的,到鱷魚、蛇等比較少見或具危險性的都有。

只是在喜愛動物、飼養動物的同時,卻也發生越來越多動物傷人、嚇人的事件。因此特別製作專題,分2周探討飼主的保護義務、防止飼養的動物傷害別人所應思考的面向和傷人後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責任,以及如果不是傷人而是嚇人時的責任。

其實,飼主不只要保護自己飼養的動物,更要保護其他人或動物不受自己飼養的動物傷害。

按動物保護法第7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如果飼養的動物仍傷人,即表示飼主保護義務做得不夠好,而會被認為有過失。

 

此際,飼主:

  1. 刑事上,將因侵害結果,構成過失傷害罪、過失重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
  2. 民事上,將因侵權行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3. 行政上,將可能被縣市政府沒入所飼養的動物,甚至禁止認養縣市政府管轄的動物收容處所裡的動物,以及不許可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

至於動物不是傷人而是嚇人時,將會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歡迎收聽!不是每個人都喜歡動物的吼叫聲,也不是每個人都願意被動物傷害或驚嚇,每個人都應該被尊重和保護,一定要防止所飼養的動物侵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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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綸語(梁樹綸律師、陳 瑋共同主持)

【播出時間】

台灣時間

*首播:每周五22:00

*重播:每週週六8:00、周日15:00、周一4:00

【收聽方式】

needs RADIO全球華語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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